李蕊: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兆新诉被告李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新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张兆新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其所欠货款46073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应付款之日(2013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息;3、判令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内。同时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21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如未依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