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吕耿英与被执行人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天宇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海中法执字第227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1、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玉沙路16号南洋大厦11层建筑面积为1188.96平方米的房产(证号:海房字第21514号);2、登记在被执行人天宇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金贸区玉沙路16号富豪花园C座103、105及二层建筑面积分别为331.61、114.81及1445.96平方米的铺面(证号分别为:海房字第HK111690、HK111406、HK111689)。现本院拟依法处置上述房产,如案外人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或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房产。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