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0日,王某富以贩卖毒品为目的,以4500元购买了毒品海洛因10克和若干混合用的粉,将海洛因搅碎后,与粉混合再分成47小包准备贩卖。当晚22时,王某富吸食毒品后被临高县公安局巡警抓获,巡警当场从其身上缴获47小包白色块状物共净重19.18克,经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份。另查明,2012年,王某富因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王某富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贩卖毒品罪,属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富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