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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7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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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蓝天

  ■ 饶思锐

  在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被第三次提交审议。(11月26日《海南日报》)

  从2008年11月,省四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若干规定》,到7年之后提交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虽然标题只是将“若干规定”改为了“条例”,但该条例一旦正式通过,将标志着我省未成年人保护从地方规章到地方性法规的进阶,这是我省未成年人保护的一大进步,具有标志性意义。首先,从地方规章到地方性法规,法的效力和等级有所提高;其次,违反地方性法规比违反地方规章所面临的处罚范围和处罚力度要更大一些。通俗地讲,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的效力,违反它将产生法律后果。

  从“若干规定”到“条例”,体现了我省对未成人保护问题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加。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未成年人犯罪也逐年呈低龄化趋势,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刻不容缓。而完善相关立法,则有利于健全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并对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某种层面上讲,该条例既是“若干规定”的升级版,更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地方化和细化,该条例对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给予足够关注,这将对我省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更具针对性、更有现实意义。

  从“若干规定”到“条例”,突显了法的因时而异和与时俱进。“若干规定”施行以来,对我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留守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日趋增多,未成年学生心理辅导缺乏,体育文艺和校外活动少,学校食堂管理和校车管理薄弱,在灾害自救、水上安全、性侵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有待加强等等。针对这些新问题,该条例明晰了学校在保护留守未成年学生,未成年心理健康教育和生命安全自救教育演练,建立和完善卫生保健制度和安全制度等方面的责任。这些都体现了该条例的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只有不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多措并举,建立和完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多位一体的保护体系,才能更好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环境;也只有立法之后,明确责任,强化实施和监督,才能将未成年人保护真正落到实处,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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