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某天,许某余涉嫌寻衅滋事案件材料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前,王某衡向陈某辉讲情,并将一条中华烟和1万元好处费送给陈某辉。之后,陈某辉明知许某余有犯罪事实也符合逮捕条件,却在审核时违反法律规定做出建议不予批准逮捕许某余的意见。2013年9月7日临高县公安局再次向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许某余,临高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许某余。许某余自被批准逮捕后一直在逃,目前仍处于脱离公安机关实际侦控状态。
2010年至2013年,陈某辉先后十一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万余元,后将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已全部退赃。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辉身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4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决被告人陈某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陈某辉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
海口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