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12月5日对你公司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地税一稽处〔2015〕20号),追缴税款、滞纳金合计18,287,918.28元。因你公司不在注册地办公(海口市海秀东路36号金山大厦201房),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上述文书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该《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5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