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应扣未扣税款,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举报发票违法行为是否有奖金?
答: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税发票奖励办法和海南省地税发票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地税发〔2007〕84号)第十七条规定,举报奖金按实际入库的处罚金额的20%设置,举报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最低限额为50元。
因此,举报发票奖励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3.企业办理名称变更,之前领取未使用的发票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 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因此,企业办理名称变更后,之前未使用的发票按上述规定处理。
4.福利费是否免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5.企业将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股东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规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因此,企业将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需要代扣代缴个人股东个人所得税。
6.公司分立的土地增值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三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以及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因此,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公司分立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7.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扣除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7〕356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管在房地产项目完工前或完工后发生的,均在管理费用列支按规定予以扣除。
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管在房地产项目完工前或完工后发生的,均在管理费用列支按规定予以扣除。
8.父亲将房屋赠与给儿子,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是否需要提供赠与公证书?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的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因此,自2015年7月1日起,父亲将房屋赠与给儿子,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不需要提供赠与公证书。
9.境内的企业到境外做建安工程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走出去”企业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因此,上述企业取得的建筑业应税收入属于“境内单位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10.事业单位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琼残字〔2010〕81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统称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中央以及外省、市、区驻琼企业)、自筹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因此、事业单位也需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王娴 颜伟 杨煇 陈利珍 陈莹 陈华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