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31日,卢某、林某和一位案外人共同收购经营海南某公司,共同合作开发西海岸某项目。卢某曾任公司总经理一职,于2010年5月离开公司。
2015年3月13日,卢某通过律师向海南某公司及林某发出律师函,要求海南某公司配合其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查账,否则将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强制财务审计查账。4天后,海南某公司通知卢某参加股东会议。后卢某如期参加了会议,但仍未能解决其股东知情权事宜。
于是,卢某将海南某公司及林某诉至法院,要求将海南某公司所有的房屋销售资料、财务账册、财务原始凭据以及反映该公司财务经营状况的会计账簿如实提供给他查阅。此外,卢某认为他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查阅海南某公司的上述资料。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海南某公司应提供公司自2006年9月5日以来的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原告卢某查阅;原告卢某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其查阅被告海南某公司自2006年9月5日以来的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法官说法:
股东知情权也有边界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会计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此案主审法官解释说,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法官认为,卢某起诉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前置条件。
“但股东的知情权也是有边界的。”法官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的范围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因此,此案中卢某主张查阅公司其他材料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