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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22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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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但已
实际使用楼宇应缴房产税

  案情简介 税务稽查部门在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1年在“在建工程”科目借方期初余额记载“委托建造办公楼”11456万元,该办公楼共有10层,已实际于2010年11月投入使用,其中,该企业自用9层,对外出租1层。一直未结转固定资产,亦未缴纳房产税。根据以上情况,税务稽查部门追缴该企业2011年、2012年房产税,并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同时提醒企业,以后年度要按照相关规定正确、及时缴纳房产税,充分把握税收政策,避免发生类似情况。

  税法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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