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但已实际使用楼宇应缴房产税
税法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