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武汉鑫泰福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金基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海南仲裁委员会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海仲字第260号裁决书。该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北京金基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坐落于海口市国贸大道A1-10地块CMEC大厦907号房的房屋所有权过户至申请人武汉鑫泰福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武汉鑫泰福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拟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如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特此公告
海口海事法院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