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月8日对你公司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地税一稽罚告[2016]3号),拟处罚款1,427,125.46元。因你公司不在注册地办公(海口市义龙路24号 ),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上述文书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该《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地税一稽罚告[2016]3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