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7日,谭某和梁某、蔡某、曾某、谢某、宋某(均已起诉)等村民在海口市秀英区某村聚集。梁某、蔡某等村民以某沙场越界到某村采沙为由,要求村长邢某带领村民前去阻止,邢某不同意。梁某、谢某就提议、号召村民去某沙场制止越界采沙。
在沙场,谢某当着村民的面叫喊把船砸了,接着部分村民打砸采沙船,并将船上的柴油桶打破,将柴油倒在3艘船上,从岸边捡干草用于引火, 焚烧了3艘采沙船上的4台发动机和16桶柴油。谭某从岸边捡干草参与点火。经鉴定,16桶柴油价值358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伙同多人,公然毁坏公私财物价值3581元和4台发动机,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