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16年 3月 10日起对你公司位于海口市义龙横路12号义龙丽景都市公寓的一套房子(产权证号:HK083657;房号:1803号)、一间车库(产权证号:HK 083562;房号:102-3号)予以查封。因你公司不在注册地点办公,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上述文书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6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