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公司与海口保税区际中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中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海中法执字第64号、第71—1号、第75号和第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原际中公司名下的海口保税区B08地块及地上建筑物抵偿给我公司,并将上述标的物过户至我公司名下。2014年12月10日,上述标的物已过户至我公司名下,上述标的物已属于我公司所有。 上述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公司要求上述标的物的居住、使用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所有人员和物品一律搬出上述标的物。逾期不搬,海口中院将依法强制清场搬迁。由此引起的一切相关责任和损失,均由物主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海口保税区开发建设总公司
201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