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海南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应回海南省中小学任教,对确有特殊情况的,经毕业学校、外省接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接收地所在省和海南省教育厅批准,允许其跨省就业。而外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应回其生源地中小学任教,对确有特殊情况的,经毕业学校、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海南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允许到海南省就业。
存在“就业时未经批准,违反《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自行就业”、“由于自身原因在学习年限内未取得毕业证书或《教师资格证书》,不具备从教资格”、“未完成协议规定的服务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10年)”、“服务期内在农村学校任教(含支教)不满两年”等情形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均视为违约,将按规定收取国家核拨的师范生免费教育经费及违约罚金,其违约记录还有可能记入个人诚信档案。但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和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因身体原因不适宜从事教师职业的,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检查确认后可终止协议,不属于违约。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办法》,免费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否则按规定由研究生培养学校取消学籍,并送海南省教育厅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