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海中法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与被执行人海南丰兴精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沈旗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丰兴精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东部生活区B-3-03-1地块的13333.3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T00729)。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上述财产的抵押权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查封顺位的执行法院,同意由本院处置上述财产,故本院拟将对上述土地使用权予以处置。如对上述土地使用权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六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