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在入境旅游市场开发活动的支持方面,对经省旅游委批准,参加省旅游委组织的重点开发入境市场的参展促销活动,给予参加活动人员50%的差旅费补贴;对自行参加的境外市场旅游展洽活动,给予展台费补贴;对邀请或组织入境市场旅行商、境外媒体,到我省开展旅游产品和线路考察、采访、拍摄活动的,给予50%的海南地接费用补贴。
《办法》提出,对开拓入境旅游业绩进行奖励,包括旅行社重点入境客源地市场开发奖励。即对不同区域市场组织游客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在相应周期内,达到区域旅游市场开发要求的旅行社,最高可获得50万元奖励,最低可获得15万元奖励。
此外还包括旅行社入境游客接待奖励、酒店入境游客接待奖励等。
据了解,该办法执行期暂定为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