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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国土局
原局长卢志刚
一审被判十八年
  本报海口7月5日讯 (记者丁平 通讯员刘佳)今天上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原局长卢志刚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一中院认为,卢志刚在担任澄迈县国土局局长的4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47次非法收受20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75万元、欧元70万元、港币30万元、3辆车价值10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卢志刚的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尚有333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卢志刚表示考虑后,决定是否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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