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认为,卢志刚在担任澄迈县国土局局长的4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47次非法收受20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75万元、欧元70万元、港币30万元、3辆车价值10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卢志刚的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尚有333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卢志刚表示考虑后,决定是否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