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仲裁院受理申请人谢博宇申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湛仲字第11号],由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仲裁材料,依照《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六十九条第七款之规定,现公告送达材料如下:仲裁申请书副本、应仲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表、授权委托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单、《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规则和名册均在湛江仲裁委员会网站www.zjac.org上获取)、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以及证据副本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16年10月3日下午3时在本仲裁院霞山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本仲裁院霞山庭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28号怡福国际7楼。 联系方式:0759-2222258
二O一六年七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