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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15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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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变卖财产公告
(2014)龙执字第19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庆瑞、贾淑芬、琼海兆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庆瑞名下位于琼海市嘉积镇银海经济开发区(兆南·万泉绿洲)绿湖轩104房(证号:海房权证海字第47059号)进行拍卖。海南润丰拍卖有限公司刊登了三次拍卖公告,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贵院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上述房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房产位于琼海市嘉积镇银海经济开发区(兆南·万泉绿洲)绿湖轩104房(证号:海房权证海字第47059号)一套,建筑面积37.5平方米,套内面积32.12平方米。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110798.72元,过户税费按规定各自承担。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

  四、应买方式: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愿意以(2014)龙执字第197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及方式购买变卖房产”,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并注明联系方式。

  五、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当在执行法院通知缴款之日起七日内将价款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

  六、多人应买时的处理:多人应买时,以本院收到书面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应买顺位,本院同日收到多份应买申请的,以抽签方式确定应买顺位:应买人未在本院通知缴款期限内足额缴款的,后一顺位的应买申请人顺位递升。

  联系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黄法官

  联系电话:66783761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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