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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征地款 “外嫁女”状告村民小组
海口富教村民小组被判支付59.4万元
  ■ 本报记者 丁平

  通讯员 吴淑骁 王成芳

  在农村,“外嫁女”常常被排除在征地款补偿之外。不过,这种情况正在改变。2014年3月,杨某梅等11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两年之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村民小组向杨某梅等人支付土地租赁款和征地补偿款合计人民币59.4万元。

  一审支持“外嫁女”诉求

  不料二审撤销原判

  杨某梅等11人是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会南村委会富教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富教村民小组)的村民。2014年1月份,富教村民小组制定《租赁款预支方案》,预支金额为每人4000元。同年3月份,该村民小组又制定《土地征地款预支方案》,预支金额为每人50000元。但是这些预支方案并没有将“外嫁女”纳入到补贴人员的范围内。

  富教村民小组以杨某梅等人属“外嫁女”及款项是预支款为由,不同意给杨某梅等人分配上述款项。杨某梅等人认为村民小组分配土地征地款不公,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4年6月份,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民事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在征地补偿款安置方案确定时杨某梅等“外嫁女”婚后户籍仍在富教村,在嫁入地亦未分配土地或土地补偿费,可以认定其具有富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他们生活的未成年人,亦应认定具有富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遂判决支持杨某梅等人诉求。

  富教村民小组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11月,海口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对于仅户口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的,应当认定其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杨某梅等人诉求。

  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海口检方依法提抗

  杨某梅等11人向法院申请再审,但法院仍驳回请求。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杨某梅等人到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的争议点在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关键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其次才考虑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以及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且生产、生活的标准只要求较为固定,并非绝对固定,是一项兼顾的标准,并非基本标准。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外嫁女的户口没有随迁,也未在嫁往的村取得承包地,仍是富教村村民,与村民应享受同等待遇。

  据此,海口市检察院依法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后依法认定杨某梅等“外嫁女”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等11人具有富教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判决村民小组向杨某梅等人支付土地租赁款和征地补偿款合计人民币59.4万元。(本报海口7月2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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