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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03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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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岩民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宣判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翟岩民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据新华社天津8月2日电 2016年8月2日11时许,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翟岩民颠覆国家政权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翟岩民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翟岩民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是否为首要分子、罪行是否重大,是否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悔罪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据介绍,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6月2日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审查起诉。7月1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将本案起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翟岩民委托的2名律师多次会见翟岩民并查阅全案卷宗。开庭前,法庭召集庭前会议,就审判有关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展示。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翟岩民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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