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强迫购物30日内
可要求退货退款
“零负团费”是旅游市场的一颗毒瘤。《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无正当、合理理由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或诱骗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取消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边境旅游业务许可,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针对“黑导游”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旅游的行为,《条例》明确规定,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并向旅游者作出准确、详细说明,由旅游者签字确认。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进行交易,旅行社不得从中获取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此外,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中指出,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省旅行社协会秘书长郭炬认为,《条例》加重了对强迫购物等一些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有效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不过存在如何界定低价团等问题。郭炬提出,不少旅行社之所以出现零负团费,主要靠购物等来补贴,需要通过打击假货等,从根源上杜绝低价团的出现。“针对零负团费和强迫购物问题,仅靠旅游部门尚显不够,还需工商等部门携手加大对假货的查处力度等。”郭炬说。
游客不文明行为
将被记录在案
近年来,国人的旅游不文明行为屡次引发舆论关注。我省业内人士表示,针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此前国家旅游局陆续公布了几批不文明游客的“黑名单”,而《条例》对其的惩戒措施得到了进一步的细化。
《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向公安、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及有关经营者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经营者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在征信系统中记录,以及采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参加团队旅游、乘坐航班等惩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