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贵司未按照与我司于2012年6月13日签订了《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履行提供开发资金义务,亦未按照2012年6月13日出具的承诺书履行投资300万元重新兴建咖啡购物商城的义务。为此,我司曾多次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催告贵司,并于2015年1月18日向贵司寄送了书面《催告函》,且于2015年8月31日委托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向贵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贵司尽快依约投资,以便项目顺利进行,但贵司均不予理睬。据此,为了表示合作诚意和保障我司权益,现依法向贵司再次提出催告,请贵司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依约履行投资义务,启动合作项目。否则,视为贵司构成根本性违约,我司将有权单方面解除贵司与我司签订的上述协议书,同时,贵司应赔偿我司因协议书解除所造成的损失及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关法律后果。特此公告。
海南万宁市兴海实业有限公司
2016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