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5年8月24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陵水)食药监(食)罚〔2015〕161号}送达你处后,你于2015年9月5日申请分期付款,承诺于2016年5月全部缴完罚没款,但是你于2016年1月4日交缴第一期罚款400元后,余款2831元至今尚未缴纳。由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因多次催缴无果,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陵水)食药监(食)罚催〔2016〕1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陵水)食药监(食)罚催〔2016〕1号},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