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老赵认购海口某庭房地产项目的3间铺面,并支付了3间铺面的定金90万元。2013年10月,老赵和开发商签订了3间铺面的认筹书,双方约定2014年12月商铺交房,若开发商不按认筹书约定交房,双倍返还认筹金。
2014年12月,老赵打听后知道开发商向他预售的商铺根本不存在。
随后,老赵多次找到该开发商,要求解除认筹书,并双倍返还定购金180万元。开发商承认并没有3间商铺的事实,同意退还定购金,但对于违约金问题,双方分歧较大。于是,老赵将开发商诉至海口市龙华区法院。
龙华区法院审理后查明,海口某庭房地产项目预售给老赵的3间商铺的报建未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老赵与海口某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3份认筹书;限海口某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老赵双倍返还预购商铺的定金18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