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口首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茂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秀民二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海口市龙华二横路29号红明大厦第11层B-1103-4房屋(证号:海房字第HK221343),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另上述房产已评估完华,现向许茂林公告送达(2016)海中法鉴委字第293号司法技术鉴定报告,如被执行人许茂林对上述司法技术鉴定报告有异议,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16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