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强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海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以本院(2016)琼01执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海标享有的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凤翔路南侧凤翔小区住宅楼70%房产权益及其相应的70%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琼山国用(2003)第01-0167号,面积832.58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以报纸公告查封时间为准)。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如对上述财产的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