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与你公司于2011年1月18日签订的《土地权益转让合同书》及同年6月1日签订的《承诺补充协议》。因你公司自协议签订至今,没有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经本公司多次催追,你公司仍未履行,已构成违约。基于你公司至今无能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原签订的协议已丧失继续履行的可能,为此,本公司曾于2016年6月14日在《海南日报》刊登《解除合同通知书》,因该通知未示明异议期限,故本公司现再次向你公司送达解除协议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本公告期限届满十日内。逾期,则视为同意解除协议。
澄迈豪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