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办法》还就信访工作的督查考核、责任追究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下列6种情形应追究责任
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
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对以上六种情形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