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佳展与被执行人海南锋达彩印有限公司、许松炎、林锦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秀民二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海南锋达彩印有限公司所有的日本小森单色40胶印机一台、日本小森四色胶印机一台、日本小森八色胶印机一台、日本小森1+1印刷机一台、日本小森五色胶印机一台、切纸机一台、186印刷机一台、海德堡四色一台,海德堡八色胶印机一台、小森胶印机一台、高速双面胶印机一台、德国高堡印刷机一台、柯达CTP制版机一台、方正CTP制版机一台、高速分切机一台、,马丁尼骑马钉联动线、挑战者胶钉联动线、德国高堡五加一印刷机一台、日本小森八色SL440印刷机一台、浙江国望切纸机一台。对上述机器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