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海南龙州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叶兴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叶兴飞发出(2016)琼9021执23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兴飞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将占用的21.45亩鱼塘及占用的8.31亩土地恢复原状后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并同时支付申请执行人土地垦复费人民币10000元。但被执行人叶兴飞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叶兴飞在2016年12月1日前退出土地。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