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饶思锐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备受关注。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11月9日《南国都市报》)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一些地区不断加大城区公办学校建设力度,但仍频频滞后现实需求,公立学位日趋紧缺;还有一些地区公办学校受体制机制的因素影响,教育力量十分薄弱,教育教学水平也不尽如人意。诸如此类的这些因素,都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市场”和广阔空间,根据《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校生总数超过4570万人,其中幼儿园在园儿童2302.44万人,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规模约1217万人。可以说,民办学校的发展壮大,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公办学校在数量、规模及办学形式上的不足,为“一个都不能少”的教育目标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在另一层面上,民办学校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由于监管不足,存在的乱象也不容易忽视。尽管我国现阶段所有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是非营利性的,但一些民办学校仍然摆不清自己的定位,认为自己是私人、企业投资兴办的,想怎么办自己说了算,对相关法律法规视而不见,一边打着“非营利性”的旗号,向政府伸手要各种优惠政策、经费补助;一边巧立名目向学生家长收取高额费用,并违法套取办学结余,赚得盆满钵满,最终使政府对义务教育阶段的经费补助变成了对学校投资者、经营者的补助,使公益性事业扭曲成企业、个人敛财的“生意”。
不仅如此,一些民办学校对于相关法律规定免试入学、就近入学、禁止补课、不得划分重点班、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推销商品或服务等规定,也都置若罔闻,甚至觉得民办学校超标准收费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而相关教育部门由于对其缺乏人事、财务上的管辖权,约束力也十分有限。
种种弊端,都要求民办教育必须在市场化与公益化中二选一,此次修法明确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流,并“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就是正本清源,让市场的归市场,让公益的回归公益。《义务教育法》早已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并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今后,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也应逐步向免除学杂费方向发展,相关部门要将其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要通过划拨用地、均衡拨付教育经费、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等多种举措,大力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减少其运营成本,并逐年降低直至完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在校生的学杂费,使这类学生能够享受到与公立学校学生相同的政策待遇,切实减轻学生家庭负担。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回归公益属性是法之要求、民之愿景,是利民、利教的大好事。但由于新法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海南一些家长担心民办学校会退出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这些顾虑也不无现实可能,相关部门应未雨绸缪,提前做好“民退公进”的准备,如此方能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学位紧缺等情况,做好相应的学生分流等衔接工作,使好政策平稳落地,造福万千学生及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