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申请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9月18日裁定受理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度旅游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16年11月7日指定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度旅游公司管理人。中度旅游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1月6日前,向中度旅游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河东路66号碧海国际大厦8楼801室;邮政编码:572000;联系人:马维秋;联系电话:0898-88225996 17766990267 18789905779;传真:0898-88225996;邮箱zhongduchongzheng@163.com;)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中度旅游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中度旅游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 1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楼大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