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7日凌晨,被害人周某某将一辆黑色小汽车停在海口市龙华区国贸三横路某处,之后在车内睡着,副驾驶位的车窗没有关紧。被告唐某岑与唐某波(在逃,另案处理)经过此处发现后,设法盗走副驾驶室的一个黑色皮包,包内有人民币15万元。事后,唐某岑与唐某波将其挥霍一空。
2015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唐某岑与同伙阿飘(在逃)再次盗窃副驾驶位车门没锁的车辆时,被民警抓获。据调查,唐某岑是个惯偷。2013年8月7日,他曾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某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