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申请执行人海口衍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新华润贸易有限公司、张德均、梁永菲、梁永强、李丽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仲裁过程中,海口海事法院作出(2016)琼72财保5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梁永强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秀大道28号海鸿大厦B504房产(房产证号:海房字第HK074653)。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处置上述财产,如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