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海仲字第343号调解书及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建与被执行人高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高铭锋名下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56号龙泉家园125.63平方米房产(证号:HK103045),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置上述房产。现本院拟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否则,本院将对上述房产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