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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制定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明确细化24种具体问责情形
  本报海口12月21日讯(记者刘操 通讯员陈明明 姚嘉)近日,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及适用、问责程序、问责监督、附则六章,共31条。对中央《问责条例》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继续沿用;对规定较为原则的,如问责情形、问责程序、问责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海南省开展党的问责工作的实践和经验,用制度固化成果,体现有效性、可执行性。

  在问责情形中,围绕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以及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方面问题,细化了24种具体问责情形。在问责程序中,对问责启动、调查、决定、申诉、执行作出细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在问责监督中,对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实行问责情况报告制度以及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协调机制等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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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办法》还明确,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取消其当年或影响期内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诫勉处理的党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党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党的领导干部,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受到纪律处分的党的领导干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确定影响期。同时受到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根据《实施办法》要求,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实施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检查等常态工作中,对失责不问、问责不严、问责决定不落实的实施问责。通过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把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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