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我国1979年确立排污收费制度,选择对大气、水、固体、噪声等四类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对防治环境污染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部环保税法遵循将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平稳转移原则,主要表现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保税的纳税人;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设置环保税的税目、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
两种制度的一大不同点在于,环保税法增加了纳税人减排的税收减免档次,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保税。
由于是新开征的税种,涉及面很广,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要进行转换,政策上和征管上确需做许多前期准备工作。
具体而言,准备工作包括起草税法实施条例,细化具体政策和征管措施;对授权地方决定的事项,包括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的项目数等,由各省区市按法律程序确定和报批;做好税收征管准备工作,包括建立税务与环保工作配合机制、调试征税信息系统、交接纳税人资料、建立信息交换平台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