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大田黎族风情度假小镇开发有限公司:
由于你公司未履行与我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4690072013B00435, 4690072013B00446, 4690072013B00459,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要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出让合同》的约定,经报东方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于2015年12月16日解除了与你公司签订的《出让合同》,并多次电话联系你公司领取解除《出让合同》的通知及协商后续事宜。截至公告发出前,你公司未派人与我局协商解除合同的相关事项。由于你公司地址已变更且未告知我局,无法采取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方式,现公告予以告知,解除事项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东方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