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9日,罗某联系鹿某购买食蟹猴,后双方约定买卖食蟹猴事宜。同日中午,鹿某联系邢某,拿到麻醉药。随后,鹿某进入金港公司R2猴舍盗得10只食蟹猴,并用饲料袋装好拿到上海浦灵公司实验楼二楼洗手间,由邢某用两个纸箱分装食蟹猴。
同日22时10分许,罗某清点验货为10只食蟹猴后按照约定支付给鹿某4800元,买卖双方随即离开交易现场。事后,鹿某分得3300元,邢某分得1500元。
2016年2月14日,邢某主动到海口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经鉴定,他们贩卖的食蟹猴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的物种,属严禁贸易物种,等同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