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谢扬某、刘阳某、周克某和丁某某、邓某、刘某某、符某某(四人另案处理)在某酒吧喝酒。因其朋友贩卖毒品被公安民警抓获,他们怀疑是被害人刘轩某向警方举报的,遂意图报复。
次日,谢扬某打电话约被害人刘轩某到某酒吧,谢扬某、丁某某、符某某等人将刘轩某控制在一辆本田轿车内并殴打刘轩某。符某某在查看刘轩某手机后,认为刘泽某也可能是“内鬼”,于是他们分乘两辆车劫持刘轩某至琼山区建国路,并将刘泽某劫持上车。随后,他们将刘轩某、刘泽某带至美兰区海甸岛碧海大道海边,对其进行殴打,并逼迫二人喝下海水。然后将二人带到某宾馆房间内用烧开的水烫刘轩某、刘泽某。六小时后,才将二人放出房间。
经鉴定,刘轩某、刘泽某损伤均为轻伤二级。美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扬某、刘阳某、周克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