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南环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祖胜、叶素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秀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叶素云所有的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76-2号御景湾商住楼5号楼27层27A(产权证号:HK370370)。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