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多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14 万元、美元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陈信在担任海口市粮食局局长期间,玩忽职守,对粮食局下属企业的粮食存储、轮换业务疏于监管,造成了储备粮大量亏库,拖欠银行巨额贷款无法归还的严重后果,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陈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罪行,其中包括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前已退还部分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陈信表示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