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金福来贵金属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324201378,法定代表人:李平):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国税六稽罚告〔2017〕21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一.因你公司取得海关套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税额46,459,208.99元,已构成虚开发票行为。应补缴增值税46,459,208.99元,并处500,000元罚款。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三.因拟对你单位罚款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联系地址:海口市紫荆路9号12楼;联系人:马慧;电话:68534021)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六稽查局
2017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