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原告李某等10人与被告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于交房后一年内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如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违约金。2012年6月12日,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但至今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2015年3月,原告李某等人曾向法院起诉,主张2013年6月13日至2015年3月16日期间的违约金,获法院支持。2017年3月15日,李某等10名原告再次向秀英法院起诉,主张2015年3月17日至2017年3月8日期间的违约金。
秀英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地产公司违约事实清楚,原告李某等10人诉求合理,依法判决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