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9日,贵公司与我签订《水稻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贵司租赁我水稻田用于常年瓜菜生产基地及农业科技园艺开发等;还约定每年的1月15日前支付当年租金,如超半年未付租金则合同自动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贵司应于2016年1月15日前支付2016年度的租金,但贵司至今未付,且已远远超过半年。贵司既不支付租金,又不使用土地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由于贵司住所地址不存在,法定代表人又联系不上,我决定自登报日起与贵司解除合同。为此,限贵司于登报后五日内自行拆除租赁土地上的附属物等,逾期不处理的,视为遗弃,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后果自负。同时,我保留继续追索贵司支付拖欠租金与违约金等权利。
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兴业村农户:邱文、邱武、廖华信、甘光亮、李平芳、陆应东、陆应山、范超来、范超生、邱斌、陆学有、王何瑞、甘达勇、范昭汉、凌风礼、王佐珍、范超权、王飞龙、黎思寿、李大福、甘超、杜梅芳、王业生、王高森、符金兰、罗茂旺、罗茂发、甘荣彪、王业成、黎思跃、黎思贤、韦关荣、陆瑞超、李桂珍、陈超芳、符建松。
2017年 5月 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