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0日,贵公司与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贵司租赁我田地用于常年瓜菜生产基地及农业科技园艺开发等;还约定每年的1月15日前支付当年租金,以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贵司应于2016年1月15日前支付2016年度的租金,但贵司至今未付。贵司既不支付租金,又不使用土地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由于贵司住所地址不存在,法定代表人又联系不上,因此决定自登报日起与贵司解除合同。为此,限贵司于登报后五日内自行拆除租赁土地上的附属物等,逾期不处理的,视为遗弃,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贵司负责。同时,我保留继续追索贵司支付拖欠租金与违约金等权利。
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什奋村农户:王永胜、王仁秋、王永保、符彩凤、王永坚、王须良、王朝东、王进元、王进荣、符亚民、王亚全、王照光、王亚兴、王进理、符金成、王世历、王元清、符秀恩、王胜琪、王胜庆、王有清、王瑾、王永亲、王泽川、符胜忠、李宗吉、王明育、王玉女、符秀真、李杏、练常春、王亚周、王国强、王文形、王金成、王有开、王扣徐、王亚帮、王友灵、王文杰、符永炳、王国昌、王照充、王政球、王鸿剑、王才新、王海、王桂花、王亚理、王亚山、符林英、王先女、符永辉、李宗晓、王小令、王宇克、王宇袖。
2017年5月 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