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凤和与被执行人韩和仙、温彩芳、蔡少华、王亮、文绍琼、王萍、林子明、陈太彪、刘雄、李启胜、黄成武、谭宗旨、王茂燕、杨明良、周光雄、柳坚武、陈建国、陈子南、卢德泽、林先世、丰天晓、朱小强、李福明、温胜年、王一强、朱光孝、关林香等二十七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韩和仙等二十七户发出(2017)琼9001执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36号、37号、38号、39号、40号、41号、42号、43号、44号、45号、46号、47号、48号、49号、50号、51号、52号、53号、54号、55号、56号、5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和仙等二十七户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携所属物品从五指山度假村第一村五层宿舍楼105房、106房、205房、206房、305房、306房、405房、406房、505房、506房,六层宿舍楼101房、102房、103房、201房、202房、203房、301房、302房、303房、401房、402房、403房、501房、502房、503房、601房、602房等房迁出,将上述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王凤和。但上述被执行人韩和仙等二十七户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韩和仙等二十七户在2017年7月2日前自行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于2017年7月6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院长 薛蕃超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