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范雯与被执行人陈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315、8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东一街1号中弘西岸首府8号楼B单元10层1001号房。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另上述房产已评估完毕,现向陈海波公告送达中正信房估字[2017]第0986号司法鉴定报告,如被执行人陈海波对上述司法鉴定报告有异议,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